一方条件好,一方陪伴多,孩子抚养权怎么判?
发布时间: 2026年05月26日 11:29:10 来源:石榴云/新疆法治报
石榴云/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艾菲娅·阿不来孜
近日,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。
2011年5月,刘强与杜丽登记结婚,次年儿子刘涛出生。2023年2月,因夫妻感情不和,刘强从家中搬走。
2025年8月,在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,刘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判令解除与杜丽的婚姻关系,刘涛由自己抚养。
法院查明,截至起诉时,双方分居已满两年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
庭审中,杜丽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,但对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持不同意见。
杜丽表示,多年来,她一直是这个家庭里托底孩子生活、治愈孩子心理的核心支柱。“我的工作单位虽在五家渠市,但我坚持每日往返乌鲁木齐市家中陪伴孩子,从未缺席日常陪伴。”杜丽说。
刘强则认为,他有稳定的工作,从孩子上幼儿园到现在,所有学费、培训费、看病开销,绝大部分都是他承担的。而且,他现在居住的小区周边教育、生活配套完善,能为孩子提供优质稳定的成长环境,家中老人也有充足时间协助带娃。
杜丽还陈述,2018年,她发现丈夫刘强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,夫妻间的信任崩塌。后来,她还查实刘强存在多名婚外交往对象,双方失去沟通基础,关系彻底僵化。
“在父亲长期缺位、家庭氛围压抑的双重影响下,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心理出现严重波动,我一直在尽力疏导和陪伴。”杜丽认为,孩子的身心健康远比物质条件重要,“我最了解孩子的性格和心理状态,也有能力引导他正向成长。”
刘涛已年满十四周岁,具备独立认知和表达能力。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法院依法单独询问刘涛,得到明确答复:“我和妈妈在一起更放松、更自在,我愿意跟着妈妈生活。我也不想和爸爸断了联系,希望爸爸能经常来看我。”
结合刘涛的真实意愿,法院判决其由母亲杜丽抚养。
围绕夫妻财产分割问题,法院查明,争议最大的一套房产是刘强父母在二人婚后全款出资购置的,产权登记在刘强名下。法院认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相关规定,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,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,且无明确赠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,依法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。因此,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刘强个人财产,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八条明确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,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,按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,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法院充分考量杜丽在十余年婚姻中为家庭琐事、子女抚育、家庭经营付出的时间与精力,酌定刘强向杜丽支付20万元房屋折价款。
对于杜丽提出的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,法院经审理查明,现有证据虽能证实刘强存在明显过错,但并未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“与他人同居”等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,故依法不予支持。
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